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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栗洪欣、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泰知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栗洪欣、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栗洪欣,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知初字第99号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波,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栗洪欣。

被告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依生,董事长。

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栗洪欣、浙江嘉宝莉涂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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