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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治国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64号
案件名称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治国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王治国,李芳,朱国良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4号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高本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治国,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荣数控设备厂负责人,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告李芳,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绪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朱国良,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国、李芳、朱国良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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