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知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甲,家住慈溪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静、被告人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洪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老街30号,组装生产假冒“HP”、“LENOVO”、“SONY”、“ASUS”等商标的电源适配器。
2013年4月26日,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各种型号的假冒“HP”、“LENOVO”、“SONY”、“ASUS”等商标的电源适配器460只。
经价格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源适配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2960元。
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洪某甲主动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物品照片、商标注册信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洪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洪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洪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传亭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雪女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