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刘景挥,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0号保利花园镜湖东街3号楼A602。
委托代理人:曾琦,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全,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朴雪梅(系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吉娅模特道具经营部经营者),女,朝鲜族,1974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华艳委九组,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大彭岭路29号七横路大院内C2首层。
委托代理人:陈业胜,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挥诉被告朴雪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朴雪梅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公路西2队背路10号一楼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舞式山五金塑料加工厂内的服装道具吹塑模具。
随后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请求解除对上述服装道具吹塑模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朴雪梅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联安公路西2队背路10号一楼的广州市花都区花东舞式山五金塑料加工厂内的服装道具吹塑模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