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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荣、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静,系福山区城关福瑛办公用品商店业主,经营场所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中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静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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