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3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碧辉,系闽侯县尚干云海超市经营者。
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碧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2013)榕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