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1号原告于文学,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九零粮库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学与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众泰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学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文学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文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