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德清县绿浪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县绿浪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湖知终字第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德清县绿浪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县绿浪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XXX产业协会,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知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XXX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XX。

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乙。

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XXX产业协会及原审被告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3)湖德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但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清县xx特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3)湖德知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