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哲,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吉辉,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市场万吉百货批发部个体经营者。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吉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柳春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夏磊、人民陪审员李玉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吴超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