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38号原告郭跃飞。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翔、刘毓佳。
被告温州宇强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道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跃飞与被告温州宇强印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跃飞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跃飞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跃飞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跃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