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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冠熊与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嘉知初字第3号
案件名称卢冠熊与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冠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3号原告:卢冠熊。

委托代理人:邓恒。

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波。

委托代理人:王清坤。

委托代理人:贺国良。

原告卢冠熊因与被告嘉兴科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冠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卢冠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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