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陈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瑞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蓓。
被告永康市润意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娅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黎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与被告永康市润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于2014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