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闵刑(知)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权利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公司)、皇誉宠物(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誉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陈桥队郁家庵17号、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陆厍403号,从上海润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购入由皇誉公司委托该公司作报废处理的犬粮、猫粮废料及印有“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的报废包装袋,采用筛检、烘干、重新包装等方法,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
被告人夏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添添之宠物馆”等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金额达人民币6万余元。
2013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的生产窝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264包,货值人民币3.2万余元。
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道和、朱永庆、祝蓉芳、江焕俊、屠关怀、陈龙君、徐杰、吴耀荣、崔文佳、谈立欣、史才良等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皇誉公司与润东公司签订的废弃物处理协议书、皇誉公司废品处理回收凭证,被告人夏某签字确认的淘宝网销售纪录、有关订单及淘宝网页的截图,皇誉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特许协议、鉴定报告、价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及制假模具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