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9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继红,女,汉族,1964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系长春中东大市场红红洗涤化妆品批发商行业主。
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在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