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永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惠,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46433.8)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