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日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利软件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资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日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因上诉人上海日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日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