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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朝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45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朝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朝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审 判 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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