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宿迁加盟店,住所地宿迁市幸福中路132号。
负责人鲍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坎马堤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树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宿迁加盟店、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宿迁加盟店、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宿迁加盟店、宿迁市新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