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520号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
被告张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由原告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