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横畈供销合作社高虹药店。
负责人盛建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横畈镇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奚向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临安横畈供销合作社高虹药店、临安横畈镇供销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