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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17号
案件名称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上诉人苏州新开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辖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奥托恩姆公司原审诉称,奥托恩姆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MDaemon系列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

接用户举报得知新开泰公司使用了一款MDaemon软件,经核查销售系统中未发现新开泰公司的购买记录,奥托恩姆公司为此对新开泰公司上述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进行了公证。

新开泰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奥托恩姆公司的合法权益。

请求判令新开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擅自使用的MDaemon软件;

判令新开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30天,并在《中国法制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判令新开泰公司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新开泰公司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为此,奥托恩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诉讼请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2012)沪徐证经字第7104号《公证书》及(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1946号《公证书》;

2、MDaemon软件正版安装光盘;

3、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家代理MDaemon软件的授权书。

新开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诉网站系由他方制作,网站依托的服务器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新开泰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属于该院辖区,该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新开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新开泰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新开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网站系由他方制作,网站依托的服务器亦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新开泰公司没有侵犯奥托恩姆公司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新开泰公司住所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新开泰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奥托恩姆公司以新开泰公司擅自使用MDaemon软件侵害了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新开泰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属原审法院辖区,该院作为新开泰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至于新开泰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则需经过案件的实体审理予以确定。

新开泰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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