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10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玉,系苏州市金阊区金门国际商业广场浪漫春天内衣店业主。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新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新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