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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薇、被告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6号
案件名称(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薇、被告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徐薇,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华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薇。

委托代理人:马谨,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卢梅,该公司商标代理人。

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薇、被告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薇、被告广西南宁真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1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吉祥天商贸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胡桂全代理审判员  黄明备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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