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民富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组织机构代码xxx。
投资人:周少凡。
被告:周少凡,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系中山市港口镇民富百货商场投资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松,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港口镇民富百货商场、周少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