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00号原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志革。
委托代理人:徐敏。
委托代理人:应海霞。
被告:余姚华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丽亚。
被告:徐华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华鑫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徐华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