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卢延光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1号
案件名称原告卢延光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延光,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卢延光。

委托代理人李俊。

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被告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延光与被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延光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延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卢延光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