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15194000-8。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龙,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张勇,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龙、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