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6号原告张万增。
委托代理人巴波,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仙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联华御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增诉被告宁波广友洁具有限公司、上海世纪联华御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5元,由原告张万增减半负担人民币2,967.5元。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