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椒知初字第5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黄长虹。
被告:徐宇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宇峰侵害商标权、竞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