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14-31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剑明、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石良。
委托代理人周新斌、刘海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范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五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五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68.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