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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锡坤(系广州市番禺化龙光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90号
案件名称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锡坤(系广州市番禺化龙光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锡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90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方慧、苏顺之,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锡坤。

委托代理人柏满祥、郭一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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