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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晓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0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晓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易晓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农,南京广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陈述案情,参与法庭调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撤回起诉,参与调解、和解,代为主张、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收赔偿金(含合理支出)、调解撤诉退费、代收对方应承担的诉讼费,代为提出执行申请,代收执行款项,代为提起上诉等。

被告易晓霞,湖北省蕲春县人,系蕲春县美宜佳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晓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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