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知初字第19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
委托代理人:陈连君。
被告:雷丽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丽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丽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