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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徐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14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徐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徐维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邓欢,均系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五马坊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金,经理。

被告徐维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徐维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阳新县家得福商贸有限公司和徐维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为293.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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