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1666号原告刘向东。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被告深圳市好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梅林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
法定代表人苏进儒。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好之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