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张春华。
委托代理人冯耀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笑珠,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安。
被告舒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华诉被告陈荣安、舒玉玲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华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春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