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279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志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