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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董少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51号
案件名称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董少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董少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51号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孟鲁。

被告:董少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军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少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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