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号***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授权代表JerryDonald,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LOOTZECHEN。
委托代理人岳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与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游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平凡、被告鑫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晓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称,原告系注册在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的知名软件企业。
原告开发的MDaemon系列软件为一款全球广泛使用的邮件服务器软件,为用户提供全部的邮件服务器功能,保护用户不受垃圾邮件的干扰,实现网页登录收发邮件,支持远程管理,该系列软件为收费的商业软件。
原告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被告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www.hawkegaming.com正在使用原告于2006年发布的“MDaemon9.5.2”软件,但原告的销售系统上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
被告复制、使用该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在《中国法制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4,800元、交通费200元等合计30万元。
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辩称,其已停止使用涉案软件,且已购买了相应的正版软件,对其之前使用原告软件的行为进行了弥补。
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声誉造成重大侵害,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不适用赔礼道歉这一救济方式。
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远高于其实际损失,各项合理费用未提交相应的依据。
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27日,原告在美国取得“ALT-NTECHNOLOGIES”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全球网络领域用于信息化应用的计算机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4年11月16日,原告在美国取得“MDAEMON”在商品分类第九类“用于电子邮件应用的计算机邮件服务器软件”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8年11月13日,原告以作者身份分别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了MDaemon软件9.0版(完成年份2006年)、9.6版(完成年份2007年)、10.0版(完成年份2008年)的版权,注册号分别为TXu1-589-117、TXu1-590-107、TXu1-589-185。
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安装光盘盒正面左上角标有“alt-ntechnologies”字样,中间有“MDaemon”字样;
光盘盒背面下方标有“www.altn.com”、“CopyrightAlt-NTechnologies,Ltd”、“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
打开光盘盒,光盘下方标有“http://www.altn.com”、“CopyrightAlt-NTechnologies,Ltd”、“AllRightsReserved”等字样。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08年5月,注册资本17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设计、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等。
原告就侵犯其知识产权等事项向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国惠公司作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指派代理人代表原告对中国境内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原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相关事项在中国提起诉讼,并参加被告可能启动的其他任何相关司法程序授权范围为全权代理,并有特别授权,包括:提起诉讼;
证据保全和/或禁令;
调查取证;
安排证据公证;
参加与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
转委托等。
2013年1月10日,国惠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毅畅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
2、点击屏幕下方的“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C:DocumentsandSettingsqastshxhgzc002”。
在该窗口输入“nslookup”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DefaultServer:dns3.shdmt.netAddress:210.5.153.250”;
输入“setq=mx”、“hawkegaming.com”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Server:dns3.shdmt.netAdress:210.5.153.250Non-authoritativeanswer:hawkegaming.com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mail.hawkegaming.com”。
3、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telnetmail.hawkegaming.com25”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220hawkegaming.comESMTPMDaemon9.5.2;
Thu,10Jan201315:11:47+0800”;
输入“telnetmail.hawkegaming.com110”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OKhawkegaming.comPOPMDaemon9.5.2ready﹤MDAEMON-FXXXXXXXXXXXX.AAXXXXXXXMD3407@hawkegaming.com﹥”。
4、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按回车键后,进行域名信息备案查询。
在“网站域名”中输入“hawkegaming.com”后进行查询,显示查询结果:主办单位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XXXXXXXX号-3,审核通过时间2012-05-07。
在上述页面中点击“www.hawkegaming.com”,显示域名为“hawkegaming.com”的网站相关页面,页面显示被告公司介绍等信息。
5、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mail.hawkegaming.com:3000”网址后,页面显示“鑫游软件”的邮箱页面,在下方有“MDaemon/WorldClientv9.5.22006Alt-NTechnologies.”等内容。
上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录像并截屏打印、光盘刻录。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3年1月10日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322号公证书。
2013年5月9日,国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士平又至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士平操作该公证处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
2、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进行域名信息备案查询。
在“网站域名”中分别输入“timevoyageronline.com”、“hawkegaming.com”后进行查询,显示查询结果:主办单位均为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分别为沪I**备XXXXXXXX号-2、沪I**备XXXXXXXX号-3,审核通过时间2012-05-07。
在上述页面中分别点击“www.timevoyageronline.com”、“www.hawkegaming.com”,显示域名为“timevoyageronline.com”、“hawkegaming.com”的网站相关页面,页面显示被告公司介绍等信息。
3、点击屏幕下方中的“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C:DocumentsandSettingsxhgz”。
在该窗口输入“nslookup”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DefaultServer:dns3.shdmt.netAddress:210.5.153.250”;
输入“settype=mx”、“timevoyageronline.com”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Server:dns3.shdmt.netAdress:210.5.153.250Non-authoritativeanswer:timevoyageronline.com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mail.timevoyageronline.com”;
输入“settype=mx”、“hawkegaming.com”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Server:dns3.shdmt.netAdress:210.5.153.250Non-authoritativeanswer:hawkegaming.com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mail.hawkegaming.com”。
4、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telnetmail.timevoyageronline.com25”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220hawkegaming.comESMTPMDAEMON9.5.2;
Thu,09May201314:23:46+0800”;
输入“telnetmail.timevoyageronline.com110”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OKhawkegaming.comPOPMDaemon9.5.2ready﹤MDAEMON-FXXXXXXXXXXXX.AAXXXXXXXMD6599@hawkegaming.com﹥”;
“telnetmail.hawkegaming.com25”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220hawkegaming.comESMTPMDaemon9.5.2;
Thu,09May201314:24:45+0800”;
输入“telnetmail.hawkegaming.com110”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显示:“+OKhawkegaming.comPOPMDaemon9.5.2ready﹤MDaemon-FXXXXXXXXXXXX.AAXXXXXXXMD0006@hawkegaming.com﹥”。
5、在IE浏览器地址栏分别输入“http://mail.timevoyageronline.com:3000”及“http://mail.hawkegaming.com:3000”网址后,页面均显示“鑫游软件”的邮箱页面,在下方有“MDaemon/WorldClientv9.5.22006Alt-NTechnologies.”等内容。
上述操作过程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录像并截屏打印、光盘刻录。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3年5月9日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4261号公证书。
2013年7月5日,国惠公司通过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其使用的是未经授权的MDaemon9.5.2邮件服务器软件,相关取证工作已经作了证据保全公证,故要求被告收函后提供已经购买正版软件的授权证明,并与原告律师联系,妥善解决纠纷。
又查明,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众科技公司)系原告在中国的独家授权总代理。
软众科技公司(乙方)与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于2012年12月17日签订的《定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MDaemonPro邮件服务器软件(含2年产品升级),单价180,000元;
SecurityPlusForMDaemon(含2年产品升级),单价90,000元。
甲方于2013年1月20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原告审理中称,上述价格为无限用户数(即不限制使用人数)的MDaemon软件价格,软众科技公司主要销售无限用户数的软件;
对于有限用户数的MDaemon软件,一般是由用户提出特殊要求后订制。
还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由被告代理人傅一凡使用公证处计算机上网进行了相关操作:1、如原告公证取证步骤类似,用telnet命令检测“mail.hawkegaming.com”的80及25端口,显示“失去了跟主机的连接”、“正在连接到mail.hawkegaming.com…不能打开到主机的连接,在端口25:连接失败”等内容;
2、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mail.hawkegaming.com:3000”,页面无法显示。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676号公证书。
2014年3月,被告与上海软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MDaemon邮件系统购销合同》一份,由被告向该公司购买“MDaemon50User版本13.0”软件一套,该软件可以向下兼容使用低版本产品,价格为22,000元。
被告于2014年3月7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再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交通费5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12)沪徐证经字第7104号公证书、出版物、(2013)沪徐证经字第322号公证书、(2013)沪徐证经字第4261号公证书、律师函及挂号信函收据、(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交通费发票,被告提供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676号公证书、购销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五条之1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原告是设立于美国的企业法人,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原告提供的美国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涉案软件光盘上的署名证明原告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虽然原告没有提供涉案软件9.5.2版本的著作权登记,但由于同一种软件不同的版本只是对该软件的升级、更新,且涉案软件光盘上的版权信息已经注明原告为版权人,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MDaemon软件9.5.2版的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涉案软件进行复制并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权利人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应与其遭受的损失相当。
原告的软件价格因软件功能、使用人数、升级服务的时间等不同而有差异。
由于这种价格上的差异,用户在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自己的经营规模、需求等来确定购买相应使用人数的软件。
原告未能证明被告使用的软件是全功能、不限制用户数的版本,也未能证明被告的经营规模要求其必须选择无限用户的版本,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使用的软件包含了相关的插件及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持续时间。
因此,原告以两年升级、无限用户数的版本及相关插件的合计价格27万元主张赔偿金额缺乏依据,且不合理,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结合涉案软件的知名度、发布时间,被告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交通费确系原告为本案诉讼所实际支出,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对于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4,800元,原告未提供支付凭证,但原告确实委托了律师参与诉讼,也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案情、律师工作量及律师收费标准、公证过程等因素酌情确定律师费和公证费的金额。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侵犯的主要是原告的财产性权利,原告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利或商誉造成侵害,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鑫游软件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陈书干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2001年修正)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