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
负责人:谢某。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中第二项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并于2014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龙岗六约市场、被告深圳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