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17号原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家珍。
委托代理人杨立志,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志君,系该公司专利工程师。
被告深圳市今音恒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竹安。
委托代理人谭宗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竹安-。
委托代理人谭宗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今音恒业电子有限公司、李竹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成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