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5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组织机构代码为:20280257-0。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辉,系温岭市太平远大摩托车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菜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陈国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