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某、王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三刑初字第249号
案件名称杨某、王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王某,金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工人。

2013年8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付青云,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工人。

2013年8月1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被告人金某,农民。

2013年8月1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陈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付青云、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底,被告人王某先后将价值16.8万元的假冒“哥伦比亚”、“奥索卡”品牌的服装卖给柯某,非法获利约16000元。

2013年1月至4月,被告人金某先后将价值12万元的假冒“狼爪”品牌的服装卖给柯某,非法获利约12000元。

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杨某先后将价值40余万元的假冒“狼爪”品牌的服装卖给柯某,非法获利约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王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柯某、徐某的证言,记账本,鉴定聘请书,说明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王某、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杨某假冒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某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金某假冒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2万元,情节严重;

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王某、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