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6号
案件名称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76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

法定代表人米卡埃拉·莱·迪维莱克·莱米(LeDivelecLemmiMicaela),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诉被告容城县凯莱德箱包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4年6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