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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煌波与吴燕、杨金斗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01号
案件名称刘煌波与吴燕、杨金斗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煌波,吴燕,杨金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刘煌波,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陆垂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燕,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斗,男,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煌波诉被告吴燕、杨金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230325329.7)一案中,原告刘煌波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煌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煌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煌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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