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09号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富。
委托代理人:葛红斌。
被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永德。
委托代理人:李若贝。
委托代理人:费震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由原告宁波一中管桩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