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49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公路XXX号100座(4550SH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1,USA)。
授权代表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滢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拓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王昀旼。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上海拓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