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