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裕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保彦,董事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裕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