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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张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14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张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佳,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泰兴市大恒电脑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泰兴市长征路百脑汇商城E1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佳因与被上诉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知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佳提起上诉后,并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14年3月31日,原审法院向张佳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张佳仍未交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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